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圖書館影視拍攝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為協助影視拍攝者於圖書館內之拍攝工作,並規範其行為以維護圖書
    館服務之正常運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拍攝者,係指以各式攝影器材於本館從事攝(錄)影之行
    為。

三、申請類別
  (一)電視、電影等商業影片之拍攝;
  (二)政府政令宣導、公益性廣告或節目、與本館合作有特殊需求者;
  (三)教師學生為課業與教學,或媒體為專題報導所需之影視拍攝。

四、申請方式及辦法
    各類拍攝均應於拍攝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核同意後,方得從事拍攝作
    業。本館得視業務需要與拍攝內容保留准駁之決定,並得視狀況要求
    於作品加註說明。
  (一)商業影片拍攝申請
        申請者應於拍攝日(不含)10日前備妥申請表及於圖書館場景
        拍攝之影視劇本向本館(總館)提出申請。
        1.拍攝時段
         (1)週一至週五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每日以申請6小時為限
            。
         (2)週六、週日、國定假日及本館休館日不提供申請。
        2.拍攝地點為本館開放之閱覽空間;如係提供租借之場地則另依
          本館場地租借辦法辦理申請及收費。
        3.服務收費
         (1)每一申請件收取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整,每一拍攝日收取場
            地使用費新臺幣1萬元整。申請者應於核准通知後3日內繳
            費,未按時繳費者則取消申請。
         (2)經核定使用之時段,如須提前或延後,應事先提出聲明,經
            同意後始得提前或延後使用,每日仍以6小時為限。變更拍
            攝日期,須於3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異動以1次為限,逾
            期一律重新申請。
         (3)使用本館同意拍攝之區域後應回復原狀,經本館現場勘查檢
            核無誤,方得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未依規定回復原狀,扣除
            保證金1萬元整;如有設施損壞無法修復原樣,應以同等級
            品牌產品賠償或照原價二倍賠償,費用自保證金內扣除,不
            足之數並追償之。
         (4)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無法按時拍攝,所繳費用全數退還。
  (二)政令及公益性質影片拍攝申請
        申請者應於拍攝日(不含)3日前備妥申請表、公函及需於圖書
        館拍攝之場景說明向本館(總館)提出申請。
        1.拍攝時段:本館開館時間內。
        2.拍攝地點:本館開放之閱覽空間。
        3.完成之作品應送繳1份複本,並同意授權本館作非營利性之重
          製及運用,包括公開陳列、製作成影音資料或電子檔置於本館
          之全球資訊網中公開播放。
  (三)學術性及媒體報導影片拍攝申請
        申請者得於拍攝日當日,填妥申請表向拍攝地點之管理單位提出
        申請。
        1.拍攝時段:本館開館時間內。
        2.拍攝地點:本館開放之閱覽空間。
        3.完成之作品應送繳1份複本,並同意授權本館作非營利性之重
          製及運用,包括公開陳列、製作成影音資料或電子檔置於本館
          之全球資訊網中公開播放。

五、使用限制
  (一)拍攝時請勿高聲喧嘩影響環境安寧。
  (二)請避免拍攝館內讀者,如涉及當事人權益(如肖像權)應先自行
        徵得其同意。
  (三)嚴禁使用本館電力及相關設備。
  (四)拍攝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館得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如為收費服
        務,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1.未依申請範圍拍攝。
        2.嚴重影響閱讀環境安寧及環境衛生。
        3.拍攝過程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者。
        4.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章者。

六、本須知經推廣活動委員會審議並奉  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