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所屬機構,結合其他場館
發售聯合票券(名稱為教育生活卡),鼓勵民眾踴躍使用,藉以推廣
科學與人文藝術活動,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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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售教育生活卡之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為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
育館、臺北市立動物園、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
、臺北市立美術館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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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生活卡分基本票卡及加價票卡,基本票卡新臺幣(以下同)五百
元,加價票卡為七百元。其優惠內容如下:
(一)基本票卡: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展示場、臺北市立動物園
、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臺北市立美術館門票免費。使用其他
相關設施,須依規定另行購票。天文科學教育館之宇宙、立體
劇場、宇宙探險及青少年發展處之飛輪世界、攀岩館享八折之
優待。
(二)加價票卡:含基本票卡優惠內容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常設展
門票免費、3D立體劇場、兒童益智探索館及空中腳踏車等三個
設施享優待票。
教育生活卡限本人使用,發卡機構於驗票時應核對有效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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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生活卡自購買日起一年為使用期限,期限內依所購票種及其使用
範圍,得不限次數使用,遺失得申請補發並應支付工本費五十元,全
新未使用票卡自購買日起七日內得申請退費,但須扣除手續費三十元
,如已使用不受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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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卡機構應組成作業小組,由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臺北市立動
物園、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及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依序每年輪流負責
召集,並邀臺北市立美術館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參與,共同協調處
理有關教育生活卡製作、發售、系統維護、票款分帳及其他相關事宜
,並訂定內部作業相關規範。
前項內部作業相關規範由當年度負責召集機構,邀集發卡機構研商後
報本局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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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生活卡自109年1月1日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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