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育生活卡發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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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所屬機構,結合其他場館
    發售聯合票券(名稱為教育生活卡),鼓勵民眾踴躍使用,藉以推廣
    科學與人文藝術活動,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售教育生活卡之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為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
    育館、臺北市立動物園、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
    、臺北市立美術館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三、教育生活卡分基本票卡及加價票卡,基本票卡新臺幣(以下同)五百
    元,加價票卡為七百元。其優惠內容如下:
    (一)基本票卡: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展示場、臺北市立動物園
          、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臺北市立美術館門票免費。使用其他
          相關設施,須依規定另行購票。天文科學教育館之宇宙、立體
          劇場、宇宙探險及青少年發展處之飛輪世界、攀岩館享八折之
          優待。
    (二)加價票卡:含基本票卡優惠內容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常設展
          門票免費、3D立體劇場、兒童益智探索館及空中腳踏車等三個
          設施享優待票。
    教育生活卡限本人使用,發卡機構於驗票時應核對有效使用期限。

四、教育生活卡自購買日起一年為使用期限,期限內依所購票種及其使用
    範圍,得不限次數使用,遺失得申請補發並應支付工本費五十元,全
    新未使用票卡自購買日起七日內得申請退費,但須扣除手續費三十元
    ,如已使用不受理退費。

五、發卡機構應組成作業小組,由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臺北市立動
    物園、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及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依序每年輪流負責
    召集,並邀臺北市立美術館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參與,共同協調處
    理有關教育生活卡製作、發售、系統維護、票款分帳及其他相關事宜
    ,並訂定內部作業相關規範。
    前項內部作業相關規範由當年度負責召集機構,邀集發卡機構研商後
    報本局核定;修正時亦同。

六、教育生活卡自109年1月1日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