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青少年壯遊活動,鼓勵青
少年探索認識臺灣多元面向,並培養其未來志向和興趣之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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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
(一)臺北市公私立國、高中及實驗教育機構學生。
(二)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壯遊活動經驗,並經本局認可之其
他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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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報名方式、補助對象、活動辦
理時間、主題內容、補助經費額度、審查、考核等事項,由本局每年
度壯遊臺灣補助計畫(下稱補助計畫)公告辦理;本要點適用對象得
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及壯遊補助計畫申請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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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住宿費:住宿地點限北北基以外地區,每人每晚以新臺幣五百
元為限。
(二)交通費:以大眾運輸工具依實際路程覈實報支,計程車費不得
報支。
(三)餐費:每人每日餐費以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四)保險費:受補助者依每年度補助計畫規範自行投保,覈實報支
。
(五)其他費用:前四款補助總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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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及補助款撥款作業:
(一)本局依每年度補助計畫或專案活動之需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
成審查小組,就當年度壯遊補助計畫申請書作審查,評選出受
補助者並公告於本局相關網頁。
(二)受補助者於活動執行完畢後,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附每年
度補助計畫所規定之請款資料及成果報告,送本局辦理核銷及
補助款撥款作業;逾期未辦理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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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作業:
(一)本局得視需要適時了解受核定之壯遊補助計畫執行績效。
(二)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應依原核定之壯遊補助計畫確實執行,未
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者,本局將刪減補助金額
或撤銷補助資格,並作為次年度補助與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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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本補
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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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受補助者,執行績效優良之案件,本局得發函
學校給予指導教師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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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經受補助者同意授權後,得將受補助者之壯遊計畫申請書、壯遊
成果報告、壯遊照片及影片之電子檔,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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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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