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少年壯遊臺灣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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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青少年壯遊活動,鼓勵青
    少年探索認識臺灣多元面向,並培養其未來志向和興趣之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臺北市公私立國、高中及實驗教育機構學生。
    (二)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壯遊活動經驗,並經本局認可之其
          他團體或個人。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報名方式、補助對象、活動辦
    理時間、主題內容、補助經費額度、審查、考核等事項,由本局每年
    度壯遊臺灣補助計畫(下稱補助計畫)公告辦理;本要點適用對象得
    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及壯遊補助計畫申請書提出申請。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住宿費:住宿地點限北北基以外地區,每人每晚以新臺幣五百
          元為限。
    (二)交通費:以大眾運輸工具依實際路程覈實報支,計程車費不得
          報支。
    (三)餐費:每人每日餐費以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四)保險費:受補助者依每年度補助計畫規範自行投保,覈實報支
          。
    (五)其他費用:前四款補助總額百分之五。

五、審查及補助款撥款作業:
    (一)本局依每年度補助計畫或專案活動之需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
          成審查小組,就當年度壯遊補助計畫申請書作審查,評選出受
          補助者並公告於本局相關網頁。
    (二)受補助者於活動執行完畢後,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附每年
          度補助計畫所規定之請款資料及成果報告,送本局辦理核銷及
          補助款撥款作業;逾期未辦理者,不予補助。

六、考核作業:
    (一)本局得視需要適時了解受核定之壯遊補助計畫執行績效。
    (二)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應依原核定之壯遊補助計畫確實執行,未
          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者,本局將刪減補助金額
          或撤銷補助資格,並作為次年度補助與否之參考。

七、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本補
    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
    請。

八、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受補助者,執行績效優良之案件,本局得發函
    學校給予指導教師獎勵措施。

九、本局經受補助者同意授權後,得將受補助者之壯遊計畫申請書、壯遊
    成果報告、壯遊照片及影片之電子檔,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