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臺北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本市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本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本市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市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
          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協調及整合本市相關資源,協助本市所屬社教機構、學校及團
          體落實家庭教育之實施及發展。
    (八)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
    派之副局長兼任;另置委員二十一人,除本局主管科科長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衛生局、社會局、民政
          局、勞動局、觀光傳播局等局處代表各 1人。
    (二)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及教師代表。
    (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前項本府各局處代表,應指派專門委員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
    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
    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本會會議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中
    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推動;置幹事一人,由家
    庭教育中心人員兼任,辦理會務;並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
    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各工作小組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家庭教育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