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提高運
動水準,特訂定臺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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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係指各級學校業餘運動選手。及指
導該優秀運動選手之教練,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市市立大專院校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及大專盃錦標賽
,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二)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
者。
(三)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以
外,教育部指定輔導升學之全國性錦標賽,且有八單位以上組隊
參加,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四)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國小單項運動競賽
,且有八位以上參加,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五)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破大會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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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獎助金核發標準如左:
(一)個人部分:
1.合於二、(一)(二)(三)(四)者,破大會紀錄者新臺幣
(以下同)二一、000元,第一名一五、000元,第二名
一二、000元。第三名九、000元。
2.合於二(五)者:一五、000元。
(二)團體部分:以該項目法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個人獎助標準百分之
五十發給。
(三)教練部分:
1.指導個人部分:
(1)指導之運動選手,合於二、(一)(二)(三)(四)者:
破大會紀錄者七、000元,第一名五、000元,第二名
四、000元,第三名三、000元。
(2)指導之運動選手,合於二、(五)者:四、000元。
2.指導團體部分:
以該項法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教練個人獎助標準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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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比賽項目有個人紀錄以個人申請,無個人紀錄者以團體申請,每項運
動以最高獎助標準額申請,不得重複,並應於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提
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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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於給獎標準者如有違背運動道德情事,審查時得不予通過,其已給
獎者得予撤銷並追回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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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獎助學金由本府教育局審查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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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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