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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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提高運
    動水準,特訂定臺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係指各級學校業餘運動選手。及指
    導該優秀運動選手之教練,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市市立大專院校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及大專盃錦標賽
        ,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二)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
        者。
  (三)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以
        外,教育部指定輔導升學之全國性錦標賽,且有八單位以上組隊
        參加,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四)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國小單項運動競賽
        ,且有八位以上參加,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五)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破大會紀錄者。

三、本獎助金核發標準如左:
  (一)個人部分:
        1.合於二、(一)(二)(三)(四)者,破大會紀錄者新臺幣
          (以下同)二一、000元,第一名一五、000元,第二名
          一二、000元。第三名九、000元。
        2.合於二(五)者:一五、000元。
  (二)團體部分:以該項目法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個人獎助標準百分之
        五十發給。
  (三)教練部分:
        1.指導個人部分:
         (1)指導之運動選手,合於二、(一)(二)(三)(四)者:
            破大會紀錄者七、000元,第一名五、000元,第二名
            四、000元,第三名三、000元。
         (2)指導之運動選手,合於二、(五)者:四、000元。
        2.指導團體部分:
          以該項法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教練個人獎助標準額發給。

四、比賽項目有個人紀錄以個人申請,無個人紀錄者以團體申請,每項運
    動以最高獎助標準額申請,不得重複,並應於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提
    出申請。

五、合於給獎標準者如有違背運動道德情事,審查時得不予通過,其已給
    獎者得予撤銷並追回獎助金。

六、本獎助學金由本府教育局審查後核發。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