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體育績優團體獎勵金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體育團
    體,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以提昇運動水準,
    充實市民生活品質,特訂定臺北市體育績優團體獎勵金實施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體育績優團體,係指本市體育會督導及經評估會務正常之
    各單項運動委員會,最近一年內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單項運動委員會實際輔導本市運動選手參加臺灣區運動會:
        1.獲得球類團體錦標或競賽種類金牌數前三名,依名次順序發獎
          勵金第一名十八萬元、第二名十二萬元、第三名五萬元。
        2.合於前項競賽連續獲得第一名者,除原頒獎勵外,另核發連勝
          獎勵金,獎勵標準如下:連勝二次者,每次核發新臺幣五萬元
          ,爾後依次遞增。
  (二)單項運動委員會辦理本市單項運動競賽,若有績效者,得依實際
        需要酌情核予補助。
    上開活動舉辦期間,本府教育局、臺北市體育會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輔
    導考評。

三、本要點之(一)之獎勵金由本府教育局依據當年參加臺灣區運動會之
    大會成績召開審查會審查後頒發。
    本要點之(二)之補助,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五月三十
    一日前造送申請書、成績證明文件或年度工作計畫、成果報告、活動
    照片等資料,依規定程序報臺北市體育會彙整轉本府教育局,逾期視
    同放棄論。

四、申請獎勵及補助案件,依其性質,由本府教育局邀集有關單位審核核
    定;核發之經費使用範圍以辦理體育活動,充實運動器材,獎勵優秀
    運動教練及選手培訓營養費為限。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