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中等學校教職員遴聘(派)敘薪(改敘)案件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5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簡化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教職員遴聘(派)敘薪(改敘)案件
    作業程序特訂定「臺北市立中等學校教職員遴聘(派)敘薪(改敘)
    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遴聘(派)教職員係校長權責,學校人事單位依規定事先作資格審查
    ;如係現職人員應俟離職手續辦妥後,填發聘書。

三、教職員到職後,辦妥一切到職手續,人事單位應發暫支薪通知,俟正
    式核薪確定後多退少補,教職員無需出據借支。

四、各校教員員額,應依編制聘滿,新進教員以遴聘各學科本科系或相關
    科系之合格教員為限;如確屬無法聘請合格教員時,應專案報准後聘
    請試用教員。如一學科之教學時數不足聘請一專任教員時,得與性質
    相近之學科合併聘請專任教員。如有畸零科目時數,始得聘請兼課教
    員,訓導人員之甄選,應先報局核准。

五、教職員之敘薪(改敘)應依照教育部頒「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公立中等學校教員薪級表」規
    定,由各校自行核敘,填報任用敘薪名冊一份(格式一)檢同有關證
    件,及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一併報局複核。(如原在本市服務之教職
    員得免附公務人員履歷表)。
    經本局核准後由學校填發敘薪(改敘)通知書(格式二)。
@[格式一、格式二]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四冊3611-3612頁

六、軍訓教官之敘薪,依照部頒「軍訓教官敘薪基準表」規定核敘,並依
    照上項規定程序辦理。

七、新進教員,如由國民小學或私立學校轉任,其薪級須依照敘薪規定重
    新核敘,並須將全部學經歷證件報核。

八、核敘薪級須詳實審查其全部學經歷證件,並在履歷表審查結果欄,加
    蓋人事主管職名章;其中來歷欄應詳填介紹人姓名、職務、住址並蓋
    章。

九、教職員入營服役留職停薪,經輪代小組推介之代課(代理)人員之敘
    薪,應於備註欄內詳填輪代小組推介之日期及文號。所附證表同新進
    人員辦理。

十、經本局准予備查之教職員任用敘薪(改敘)名冊,各校應列為永久檔
    案。本局隨時派員抽查之,如發現有違規定或圖利他人情事,視情節
    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