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任課時間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局為期國小教師勞逸均衡,以提高教育效果,特參酌「國民小學課
    程標準」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國小級任教師每週任課時間時八00-一一六0分鐘,科任教師每週
    任課時間為八八0-一一六0分鐘。

三、國小主任不得兼任級任教師。各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四十
    八班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以級任教師兼任。

四、國小主任每週任課時間為一六0-三六0分鐘。組長每週任課時間為
    四四0-七二0分鐘。

五、國小教師兼辦人事業務,經本局核派(備)有案者,其每週任課時間
    ,二十九班以下者比照組長,三十班以上者比照主任任課時間辦理。

六、國小教師兼任二項以上行政職務者,其每週任課時間,以所兼行政職
    務任課時間擇一授課為原則,不得再予減少任課時間。

七、各校分配教師課務,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並衡酌學校規模
    大小,課務繁簡,及專長興趣等妥適安排。

八、本要點自八十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