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各級學校值日(夜)規定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03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各級教職員之值日(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行之
    。
二、值日由女性教職員共同輪流擔任,值夜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國民中小學由執行駐衛警勤務之技工隔日值夜一次,餘則由男性教
      師及職員共同分擔為原則(即按警衛甲﹑警衛乙﹑教職員或警衛甲
      ﹑男教職員、警衛乙、男教職員……餘類推),但各校得視實際情
      形,酌予調整。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由各校校長參照本規定事項酌情自行規定。
三、值日時間自當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六時止值夜時間自當日下午六時起
    至翌日上午八時止,并分別於上午八時及下午六時為交接時間,交接
    清楚後始得離校。
四、值日(夜)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到勤,不得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違者
    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五、值日(夜)人員,由人事單位按月排定輪值表并加會安全維護小組執
    行秘書後陳經校長核定實施。
六、輪值人員因差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無法到勤時,應事先自行覓妥適當代
    理人,並經陳報核准後送人事單位備查。
七、各級學校校長應親自或指定人員對值日(夜)情形,隨時查察。
八、值日(夜)人員之職責:
(一)巡查校內環境衛生及水電使用情形,并注意門窗鎖閉及熄滅燈火。
(二)隨時檢查公務保密及安全維護措施。
(三)有關急要情況及特殊突發事件之通報與處理。
(四)辦公時間外臨時事件之處理、公文簽收。
(五)高級長官或重要來賓之接待。
(六)處理校長(或單位主管)交辦事項。
(七)指揮監督值勤工友。
九、值日(夜)人員於職責範圍內應行處理事項,應隨時處理,並記錄於
    值日(夜)記錄薄。非職權所及者,應視事情之性質適時陳報校長,
    通報有關處室主管處理,如遇緊急或特殊事故,除立即會同或通報安
    全維護小組執行秘書作必要之處理外,並應陳報校長,通報有關處室
    主管及臺北市政府總值日官。
十、值日(夜)人員,因各級學校依規定發給值日(夜)
    費。
十一、值日(夜)室應具左列各項設備:
(一)值日(夜)工作記錄薄(格式如附件)。
(二)電話一具及單位主管住址與電話一覽表。
(三)本校校長及單位主管住址與電話一覽表。
(四)消防、情、治單位電話聯繫表。
(五)當月輪值表。
(六)寢具與其他必要設備。
十二、值日(夜)工作記錄薄,應於每日交接後,送人事單位(如有重大
    特殊情況,應送會安全維護執行秘書)再陳校長核閱。
十三、值日(夜)室應由事務(總務)單位指派值日(夜)工友一人,擔
    任值日(夜)室有關派遺工作。
十四、值日(夜)室設備由事務(總務)單位妥為準備,經常檢查,並按
    日派工清掃,保持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