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區公立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省市請調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係依據「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及遷調辦法」第十六條
    規定為解決公立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生活不便,特訂定之。

二、教師請調他縣(市)服務每年分二期申請,第一期六月十日前,第二
    期十二月十日前,向原服務學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教師請調他縣(市)服務,依其志願請調縣(市)別,先辦單調,次
    辦互調,最後辦三角或多角調動,單調作業採等額方式辦理為原則。

四、申請資格:
  (一)教師在一般地區或特殊地區同一學校教滿四學期,或偏遠地區教
        學滿二學期,始得申請調動。但女性合格教師教滿一學期因結婚
        或生活不便,經查屬實者,不在此限。實習教師、保送或保障入
        學之教師,在該地區服務滿規定期限並符合上述規定者,始得申
        請調動,惟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第六
        條進用之教師應取得一般地區教師任用資格後,始得申請。
  (二)年齡未滿五十五歲。

五、教師請調他縣(市)服務依積分高低辦理,核給標準如左:
  (一)請調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凡結婚者、不計結婚時期長短)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力申請調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者
          ,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2.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調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二
          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喪偶或離婚之教師,須照顧父母、子女或公婆申請調至父母、
          子女或公婆設籍之縣(市)者,給九十分。
        4.單身教師與父母不在同一縣(市),申請調至父母設籍六個月
          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
        5.教師於特殊偏遠地區國小連續服務滿五年者給六十分。
        6.全家遷居者,給三十分。
        7.其它原因請調者。給三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三十分。
        1.在本縣(市)一般地區國小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小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在本縣(市)特偏地區國小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之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
          ,每年給一分。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之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者每紙給0.五分,省
          級(院轄市)者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
          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5.在本縣(市)最近五年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學校
          及其他機關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依左
          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1)受訓一週以上,未滿二週者,每次0.五分。
         (2)受訓二週以上,未滿四週者,每次一分。
         (3)受訓四週以上,未滿十二週者,每次一.五分。
         (4)受訓十二週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每次二分。
         (5)受訓六個月以上者,每次二.五分。
         (6)一週以三十五個小時累計。
        6.特殊加分:服務於特偏地區之教師,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
          ,給予三十分。

六、請調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填具左列表件送交服務學校轉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積分、證件依申請期別一律採計至一六月一日及十
    二月一日):
  (一)申請表一份。
  (二)有關服務學經歷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迄後發還,
        影印本由各主管教育行政存查備核」。
  (三)申請請調時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配偶服務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配偶自營事業者應具自營事業登
        記證明。(應註明機關行號所在地地址)

七、前項申請表件送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即不得更改。
    請調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得依照左列規定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
    提出,即不得更改或增減,填錯學校代碼其後果應自行負責,如請調
    原因消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者,得於協調預備會議前申
    請撤回。
  (一)志願請調縣(市)可選定二個,以請調證明文件所證明之請調縣
        (市)為第一志願,另得選定其他縣(市)為第二志願。
  (二)志願請調學校可選定一00所,以最希望調入學校填為第一志願
        ,其餘依志願順序填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協調調入,於
        縣(市)內教師調派後,師範學校(師專)結業生分發前,由調
        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積分次序及缺額,公開作業分派。
  (三)請調調入院轄市、省轄市或縣轄市均不得選填志願學校。

八、申請互調之教師均不得指名互調,但有父母、子女、夫婦、翁(婆)
    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申請指名互調者,可擇先辦理不受積分限制
    ,惟應持有關證明文件,並以相同層級為限。

九、申請人請調縣(市)、學校、積分相同時,應依性別(女性優先)年
    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
    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相同時,以抽籤方式處理。

十、經協調會議調成之教師,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切實按照協議紀錄辦
    理,並由調入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知各教師於規定日期前,攜帶學
    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到。其生效日期,第一期
    八月一日,第二期二月一日,凡經協議決定改調之教師一律開缺,不
    得以任何理由撤銷互調協議,但申請人因家庭變故,不能改調者,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可於不影響他人權益下,由雙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協調辦理。惟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調動,協調時,如一方協
    調單位不同意撤銷改調協議時,仍應依照原協結果辦理,不得以理由
    撤銷改調協議。

十一、辦理留職停薪未經核准於調生效日期復職之教師不得申請調動,其
      已申請者,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註銷其調動。

十二、請調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報請調原因及所提證明文件不
      實,或不依服務期限申請調動者,除取消協議外將嚴予議處,所服
      務之學校校長、人事管理人員並依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十三、國立小學及省(市)屬聘任制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應以平等互惠原
      則進行互調作業,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併同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國民小學教
      師申請改調他縣市服務注意事項修訂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