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係依據「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及遷調辦法」第十六條
規定為解決公立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生活不便,特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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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請調他縣(市)服務每年分二期申請,第一期六月十日前,第二
期十二月十日前,向原服務學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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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請調他縣(市)服務,依其志願請調縣(市)別,先辦單調,次
辦互調,最後辦三角或多角調動,單調作業採等額方式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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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資格:
(一)教師在一般地區或特殊地區同一學校教滿四學期,或偏遠地區教
學滿二學期,始得申請調動。但女性合格教師教滿一學期因結婚
或生活不便,經查屬實者,不在此限。實習教師、保送或保障入
學之教師,在該地區服務滿規定期限並符合上述規定者,始得申
請調動,惟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第六
條進用之教師應取得一般地區教師任用資格後,始得申請。
(二)年齡未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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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請調他縣(市)服務依積分高低辦理,核給標準如左:
(一)請調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凡結婚者、不計結婚時期長短)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力申請調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者
,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2.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調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二
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喪偶或離婚之教師,須照顧父母、子女或公婆申請調至父母、
子女或公婆設籍之縣(市)者,給九十分。
4.單身教師與父母不在同一縣(市),申請調至父母設籍六個月
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
5.教師於特殊偏遠地區國小連續服務滿五年者給六十分。
6.全家遷居者,給三十分。
7.其它原因請調者。給三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三十分。
1.在本縣(市)一般地區國小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小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在本縣(市)特偏地區國小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之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
,每年給一分。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之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者每紙給0.五分,省
級(院轄市)者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
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5.在本縣(市)最近五年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學校
及其他機關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依左
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1)受訓一週以上,未滿二週者,每次0.五分。
(2)受訓二週以上,未滿四週者,每次一分。
(3)受訓四週以上,未滿十二週者,每次一.五分。
(4)受訓十二週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每次二分。
(5)受訓六個月以上者,每次二.五分。
(6)一週以三十五個小時累計。
6.特殊加分:服務於特偏地區之教師,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
,給予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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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調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填具左列表件送交服務學校轉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積分、證件依申請期別一律採計至一六月一日及十
二月一日):
(一)申請表一份。
(二)有關服務學經歷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迄後發還,
影印本由各主管教育行政存查備核」。
(三)申請請調時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配偶服務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配偶自營事業者應具自營事業登
記證明。(應註明機關行號所在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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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項申請表件送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即不得更改。
請調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得依照左列規定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
提出,即不得更改或增減,填錯學校代碼其後果應自行負責,如請調
原因消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者,得於協調預備會議前申
請撤回。
(一)志願請調縣(市)可選定二個,以請調證明文件所證明之請調縣
(市)為第一志願,另得選定其他縣(市)為第二志願。
(二)志願請調學校可選定一00所,以最希望調入學校填為第一志願
,其餘依志願順序填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協調調入,於
縣(市)內教師調派後,師範學校(師專)結業生分發前,由調
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積分次序及缺額,公開作業分派。
(三)請調調入院轄市、省轄市或縣轄市均不得選填志願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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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互調之教師均不得指名互調,但有父母、子女、夫婦、翁(婆)
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申請指名互調者,可擇先辦理不受積分限制
,惟應持有關證明文件,並以相同層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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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請調縣(市)、學校、積分相同時,應依性別(女性優先)年
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
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相同時,以抽籤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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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協調會議調成之教師,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切實按照協議紀錄辦
理,並由調入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知各教師於規定日期前,攜帶學
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到。其生效日期,第一期
八月一日,第二期二月一日,凡經協議決定改調之教師一律開缺,不
得以任何理由撤銷互調協議,但申請人因家庭變故,不能改調者,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可於不影響他人權益下,由雙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協調辦理。惟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調動,協調時,如一方協
調單位不同意撤銷改調協議時,仍應依照原協結果辦理,不得以理由
撤銷改調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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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留職停薪未經核准於調生效日期復職之教師不得申請調動,其
已申請者,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註銷其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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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請調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報請調原因及所提證明文件不
實,或不依服務期限申請調動者,除取消協議外將嚴予議處,所服
務之學校校長、人事管理人員並依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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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立小學及省(市)屬聘任制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應以平等互惠原
則進行互調作業,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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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併同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國民小學教
師申請改調他縣市服務注意事項修訂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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