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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立各級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推動民間參與學校文教設施營運管理權利金之支用,特訂
    定本要點。

二、學校權利金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之權利金,係指學校依臺北市推動民間參與市立各級學校
    文教設施營運管理作業要點,辦理民間參與文教設施營運管理所收取
    之費用。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權利金之收入及支出,應設置專帳以納入預
    算方式執行,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學校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資金來源。

五、權利金除不得支用人員薪津外,支用項目如下:
    (一)學校辦理營運管理督導所需之出席費、評審費、差旅費、誤餐
          費、交通費用之支出。
    (二)學校辦理營運管理督導所必須之法律諮詢費用或營運爭議所需
          委任律師、訴訟、仲裁及爭議處理等費用。
    (三)辦理營運管理所需之人員加班費、稅金、器材保養、設施維護
          、裝修、文具、紙張、郵電、印刷及其他必要費用。
    (四)推展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比賽所需之器材設備、運動醫療、
          交通、差旅費用及參加比賽期間之誤餐費。
    (五)補助學校教學與活動所需之郵電、材料、文具紙張、印刷及事
          務用品費用。
    (六)補助學校水費、電費、瓦斯費不足之開支。

六、本局得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學校權利金收支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