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以下簡稱各校)推動民間參與學校廚房設施營運管理權利金之支
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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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權利金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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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權利金,指各校依臺北市推動民間參與市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廚房設施營運管理作業要點,辦理民間參與學校廚房設施營運
管理所收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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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所收取之權利金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
式執行,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校教育發展基金資金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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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權利金之支用依實際工作需求擬定計畫,
提行政會議討論,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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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人員薪金不得支用外,權利金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營運管理督導所需之出席費、評審費、差旅費、誤餐費、交
通費用。
(二)辦理營運管理督導所需之法律諮詢費用或營運爭議所需委任律師
、訴訟、仲裁及爭議處理等費用。
(三)辦理營運管理有關處所所需之器材保養、維護、裝修、文具、紙
張、郵電、印刷及其他必要費用。
(四)推展學校營養教育所需費用:
1.營養教育活動及其業務支出。
2.營養教育教材、用品等材料支出。
3.營養教育觀摹活動及業務支出。
4.其他與學童營養教育相關之費用支出。
(五)補助學校教學與活動所需之郵電、材料、文具紙張、印刷及事務
用品費用。
(六)補助學校水費、電費、瓦斯費不足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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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得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各校權利金收支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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