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表揚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秀運
    動選手、教練、推展運動有功之績優團體及人員,以提升運動水準,
    增進榮耀,彰顯尊榮,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獎項及推薦條件如下:
    (一)傑出運動選手獎
          受推薦人自受理推薦之日起回溯起算,設籍於本市 1年以上,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 8名或亞洲運動會獲得前 3名。
          2.參加國際綜合賽會、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各單項運動
            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前 3名。
          3.其他傑出運動事蹟足供表揚。
    (二)優秀運動教練獎
          所培訓之選手符合前款規定之教練。
    (三)績優體育團體及個人獎
          本市體育性之社團法人及社會團體或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
          1.長期培訓本市運動選手著有績效。
          2.推展本市社區運動,著有績效。
          3.推展本市體育事務成效卓著。
          4.認養本市所屬各運動場館成效卓著。
    (四)運動推手獎
          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贊助本市運動推展年度經費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物資達新
            臺幣 100萬元以上。
          2.經營本市各項運動場館成效卓著。
          3.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特殊貢獻。
    (五)推動運動性別平等獎
          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長期推動本市運動之性別平等績效卓
          著。
    (六)終身成就獎
          長期對本市運動推展貢獻卓著且未曾獲本獎項者。

三、推薦者應於每年 6月30日前填妥推薦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郵寄
    或親送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推薦符合前點各款規定
    者。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於期限內送達者,不在此限。
    推薦者未依前項所定期限或形式辦理推薦,體育局得不受理。

四、由體育局成立評選委員會,並置委員13人,其中專家學者 8人,本局
    代表 5人。
    評選委員會成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全數三分之一。

五、評選委員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 1人,召集人由體育局簡任級以上
    長官擔任。
    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
    評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方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評選委員會之委員與受推薦人間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情事
    者,委員應主動迴避。

六、由體育局受理推薦案並進行初審,經書面審查後將符合各表揚獎項之
    推薦條件者提送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就經書面審查後符合各表揚獎項之推薦條件者進行複審,
    並依評選結果簽核表揚。

七、第二點所規定獎項之年度總額以35名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
    限。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審查作業,由體育局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