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參加臺灣區運動會優秀選手暨績優教練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參加臺灣區運動會優秀選手暨
    績優教練為本市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標準:
  (一)個人項目(田徑男子十項、女子七項、男、女馬拉松外)、馬場
        馬術團體賽、馬術障礙超越團體賽、保齡球雙人賽、保齡球盟主
        賽及划船雙人賽之獎勵金如左:
        第一名:選手新臺幣十萬元,教練新臺幣三萬元。
        第二名:選手新臺幣七萬元,教練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名:選手新臺幣六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四名:選手新臺幣四萬元,教練新臺幣七千元。
        第五名:選手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三千元。(限田徑、游
        泳項目)
        第六名:選手新臺幣五仟元,教練新臺幣二千元。(限田徑、游
        泳項目)
  (二)團體項目:
        1.田徑男、女接力、游泳男、女接力、水球、溜冰男、女接力、
          自由車男女團體追逐賽、自由車團體計時賽、空手道對打團體
          賽、空手道型團體賽、保齡球團體賽、體操成隊競賽、射箭團
          體賽、劍道團體過關賽、劍道團體得分賽、射擊團體賽、高爾
          夫團體賽、田徑男、女全能、馬拉松及划船四人、八人賽之獎
          勵金如左:
          第一名:選手新臺幣十四萬元,教練新臺幣四萬元。
          第二名:選手新臺幣十一萬元,教練新臺幣三萬元。
          第三名:選手新臺幣八萬元,教練新臺幣二萬元。
          第四名:選手新臺幣五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五仟元。
          第五名:選手新臺幣二萬元,教練新臺幣六仟元。(限田徑、
          游泳項目)
          第六名:選手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四仟元。(限田徑、
          游泳項目)
        2.除前項所列獎勵項目外之其他團體錦標項目:
         (1)選手獎勵金標準:以該項目法定報名隊員總人數乘以個人項
            目獎勵金百分之五十發給前四名。
         (2)教練獎勵金標準:
            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第二名:新臺幣七萬元。
            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
            第四名:新臺幣四萬元。
  (三)教練獎勵對象如左:
        1.凡擔任本市代表隊教練,又兼任其他縣市教練者一律不予敘獎
          。
        2.個人項目、男子十項、女子七項、男、女馬拉松,由選手於向
          本府報名時親自指定一人或多人共同受獎,惟獎勵金以一份為
          限。
        3.田徑、游泳及溜冰之接力項目由參加決賽之四名選手各自選定
          一人受獎,惟獎勵金以一份為限。
        4.二之(二)-1.所列項目,以秩序冊所列教練者為獎勵對象
          。
  (四)各項競賽連續獲得團體錦標冠軍,除原頒獎金外,另核發連勝獎
        勵金,獎勵標準如左:
               ┌─────┬────┐
               │ ︹    獎 │   連   │
               │ 萬    勵 │   勝   │
               │ 元    金 │   次   │
               │ ︺    額 │   數   │
               ├─────┼────┤
               │       5 │   2   │
               ├─────┼────┤
               │     10 │   3   │
               ├─────┼────┤
               │     15 │   4   │
               ├─────┼────┤
               │     30 │   5   │
               ├─────┼────┤
               │     40 │   6   │
               ├─────┼────┤
               │     50 │   7   │
               ├─────┼────┤
               │     60 │   8   │
               ├─────┼────┤
               │     70 │   9   │
               ├─────┼────┤
               │   100 │ 10   │
               ├─────┼────┤
               │   110 │ 11   │
               ├─────┼────┤
               │   120 │ 12   │
               ├─────┼────┤
               │   130 │ 13   │
               ├─────┼────┤
               │   140 │ 14   │
               ├─────┼────┤
               │   180 │ 15   │
               ├─────┼────┤
               │   200 │ 16   │
               ├─────┼────┤
               │   220 │ 17   │
               ├─────┼────┤
               │   240 │ 18   │
               ├─────┼────┤
               │   260 │ 19   │
               ├─────┼────┤
               │   300 │ 20   │
              └─────┴────┘
  (五)創新紀錄獎勵金如下:凡創新區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創
        新全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五萬元,創新亞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十
        萬元,創新奧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獎金不重覆核
        發。
  (六)隊本部獎勵金核發方式:以獲當年大會總錦標前三名為標準(第
        一名: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二名:新臺幣十五萬,第三名:新臺
        幣十萬)。

三、參加個人比賽並參加團體(成隊)賽者,二項均可受獎,但團體項目
    (成隊)係個人成績累計者,其獎勵金得扣除名額後,依二之(一)
    受獎。

四、獎勵金之發給以大會所頒獎狀為依據。

五、獎勵金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