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參加臺灣區運動會優秀選手暨
績優教練為本市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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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標準:
(一)個人項目(田徑男子十項、女子七項、男、女馬拉松外)、馬場
馬術團體賽、馬術障礙超越團體賽、保齡球雙人賽、保齡球盟主
賽及划船雙人賽之獎勵金如左:
第一名:選手新臺幣十萬元,教練新臺幣三萬元。
第二名:選手新臺幣七萬元,教練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名:選手新臺幣六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四名:選手新臺幣四萬元,教練新臺幣七千元。
第五名:選手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三千元。(限田徑、游
泳項目)
第六名:選手新臺幣五仟元,教練新臺幣二千元。(限田徑、游
泳項目)
(二)團體項目:
1.田徑男、女接力、游泳男、女接力、水球、溜冰男、女接力、
自由車男女團體追逐賽、自由車團體計時賽、空手道對打團體
賽、空手道型團體賽、保齡球團體賽、體操成隊競賽、射箭團
體賽、劍道團體過關賽、劍道團體得分賽、射擊團體賽、高爾
夫團體賽、田徑男、女全能、馬拉松及划船四人、八人賽之獎
勵金如左:
第一名:選手新臺幣十四萬元,教練新臺幣四萬元。
第二名:選手新臺幣十一萬元,教練新臺幣三萬元。
第三名:選手新臺幣八萬元,教練新臺幣二萬元。
第四名:選手新臺幣五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五仟元。
第五名:選手新臺幣二萬元,教練新臺幣六仟元。(限田徑、
游泳項目)
第六名:選手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四仟元。(限田徑、
游泳項目)
2.除前項所列獎勵項目外之其他團體錦標項目:
(1)選手獎勵金標準:以該項目法定報名隊員總人數乘以個人項
目獎勵金百分之五十發給前四名。
(2)教練獎勵金標準:
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第二名:新臺幣七萬元。
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
第四名:新臺幣四萬元。
(三)教練獎勵對象如左:
1.凡擔任本市代表隊教練,又兼任其他縣市教練者一律不予敘獎
。
2.個人項目、男子十項、女子七項、男、女馬拉松,由選手於向
本府報名時親自指定一人或多人共同受獎,惟獎勵金以一份為
限。
3.田徑、游泳及溜冰之接力項目由參加決賽之四名選手各自選定
一人受獎,惟獎勵金以一份為限。
4.二之(二)-1.所列項目,以秩序冊所列教練者為獎勵對象
。
(四)各項競賽連續獲得團體錦標冠軍,除原頒獎金外,另核發連勝獎
勵金,獎勵標準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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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獎 │ 連 │
│ 萬 勵 │ 勝 │
│ 元 金 │ 次 │
│ ︺ 額 │ 數 │
├─────┼────┤
│ 5 │ 2 │
├─────┼────┤
│ 10 │ 3 │
├─────┼────┤
│ 15 │ 4 │
├─────┼────┤
│ 30 │ 5 │
├─────┼────┤
│ 40 │ 6 │
├─────┼────┤
│ 50 │ 7 │
├─────┼────┤
│ 60 │ 8 │
├─────┼────┤
│ 70 │ 9 │
├─────┼────┤
│ 100 │ 10 │
├─────┼────┤
│ 110 │ 11 │
├─────┼────┤
│ 120 │ 12 │
├─────┼────┤
│ 130 │ 13 │
├─────┼────┤
│ 140 │ 14 │
├─────┼────┤
│ 180 │ 15 │
├─────┼────┤
│ 200 │ 16 │
├─────┼────┤
│ 220 │ 17 │
├─────┼────┤
│ 240 │ 18 │
├─────┼────┤
│ 260 │ 19 │
├─────┼────┤
│ 300 │ 20 │
└─────┴────┘
(五)創新紀錄獎勵金如下:凡創新區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創
新全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五萬元,創新亞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十
萬元,創新奧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獎金不重覆核
發。
(六)隊本部獎勵金核發方式:以獲當年大會總錦標前三名為標準(第
一名: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二名:新臺幣十五萬,第三名:新臺
幣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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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個人比賽並參加團體(成隊)賽者,二項均可受獎,但團體項目
(成隊)係個人成績累計者,其獎勵金得扣除名額後,依二之(一)
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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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金之發給以大會所頒獎狀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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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金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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