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暨教練獎助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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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績優選
    手暨教練為本市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凡設籍本市一年以上現仍在籍之市民,並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獲獎
    勵:
  (一)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
        國際正式錦標賽,並經體委會審核獲頒國光、中正體育獎章及其
        他獎勵者。
  (二)參加臺灣區運動會選手暨教練(不限本市籍)並符合獎勵規定所
        訂之競賽項目及成績者。

三、獎勵規定:
  (一)凡經體委會核發運動獎勵(助)金之選手暨教練,本府相對核發
        所獲運動獎勵金百分之五獎勵。
  (二)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運動會:
        1.個人項目:射箭、田徑、拳擊、自由車、馬術、體操、柔道、
          射擊、游泳、舉重、角力、摔角、空手道、劍道、國術、溜冰
          、跆拳道、健美、健力、划船、太極拳、武術、擊劍、輕艇、
          帆船及球類個人項目等之獎勵金如左:
          第一名:選手新台幣十五萬元,教練新台幣四萬元。
          第二名:選手新台幣七萬元,教練新台幣三萬元。
          第三名:選手新台幣六萬元,教練新台幣二萬元。
        2.球類及團體項目:籃球、足球、手球、曲棍球、排球、羽球、
          棒球、保齡球、高爾夫、橄欖球、壘球、軟式網球、桌球、巧
          固球、網球、田徑男、女接力、游泳男、女接力、水球、溜冰
          男、女接力、自由車男女團體追逐賽、自由車團體計時賽、空
          手道對打團體賽、空手道型團體賽、保齡球團體賽、體操成隊
          競賽、劍道團體過關賽、劍道團體得分賽、射擊團體賽、高爾
          夫團體賽、划船雙人、四人、八人賽、馬場馬術團體賽、馬術
          障礙超越團體賽、保齡球雙人賽、射箭團體對抗賽、擊劍鈍劍
          團體賽、擊劍銳劍團體賽及擊劍軍刀團體賽等項目之獎勵金如
          左:
         (1)二人(含二人)以上之運動競賽項目選手獎勵金:以該項目
            法定報名隊員總人數乘以個人項目選手獎勵金百分之五十發
            給前三名,但徑賽及游泳接力賽以實際出場參加人數發給。
         (2)二人以上(含二人)五人以下(含五人)之運動競賽項目教
            練獎勵金:比照個人項目之教練獎勵金發給前三名。
         (3)六人以上之運動競賽項目教練獎勵金。
            第一名:新台幣十二萬元。
            第二名:新台幣七萬元。
            第三名:新台幣六萬元。
        3.除三之(二)之 1、 2項所列獎勵項目外之其他運動競賽,得
          視其競賽項目及參賽人數參酌發給獎勵金。
        4.教練獎勵對象如左:
         (1)凡擔任本市代表隊教練,又兼任其他縣市教練者一律不予獎
            勵。
         (2)凡選手五人以下之運動競賽項目,由選手於向本府報名時親
            自提出申請指定一人或多人共同受獎惟獎勵金以一份為限。
         (3)六人以上之運動競賽項目,以秩序冊所列教練者為獎勵對象
            。5 連勝獎勵標準:
         (1)合於本要點三之(二)之 1  項獲得金牌,除原頒獎金外,
            另核發連勝獎勵金,獎勵標準如下:連勝二次者,每次核發
            選手新台幣一萬元、教練新台幣三千元,爾後依次遞增頒發
            每位選手新台幣五千元、教練新台幣二千元。
         (2)合於本要點三之(二)之 2  項獲得金牌,除原頒獎金外,
            另核發連勝獎勵金,獎勵標準如下:連勝二次者,每次核發
            選手新台幣三千元、教練新台幣三千元、教練新台幣一萬元
            ,爾後依次遞增頒發每位選手新台幣二千元、教練新台幣五
            千元。
         (3)連勝獎勵金成績之認定自八十六年臺灣區運動會開始起計,
            八十七年後核領。
        6.參加當年區運會(須獲得該項目前三名者)破大會紀錄者核發
          新台幣三萬元,破全國以上紀錄者核發新台幣五萬元。(以上
          獎金不重覆核發)
        7.隊本部獎勵金核發方式由本府教育局專案簽發。
        8.參加個人比賽另參加團體(成隊)賽者,二項均可受獎,但團
          體項目(成隊)係個人成績累計者,未另進行競賽,其獎勵金
          得扣除名額後,依三分之(二)之 1  受獎。

四、獎勵審核程序:
  (一)凡獲體委會頒發國光、中正體育獎章及其他獎勵者之教練及選手
        ,應提出獲獎證明、設籍證明及往年參賽資料並由本市各單項運
        動委員會函送本市體育會轉本府教育局核辦。
  (二)參加臺灣區運動會選手暨教練之獎勵金發給依當年大會所訂競賽
        規程之項目及頒發獎狀為依據,由本府教育局召開審查會審查後
        頒發。

五、獎勵金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