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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運
    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案件之執行,提升學校運動設施使用及管理
    效能,特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
    運管理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督導訪視或查核事項。
  (二)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契約書相關規範及各項業務
        之爭議協調等事項。
  (三)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相關法令規章修訂之諮詢事
        項。
  (四)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之其他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局長就學者專家、本局代表、學校代表聘(
    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由局長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以下簡稱體衛科)
    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秘書一人,由本局體衛科體
    育股股長兼任,負責相關幕僚作業。

五、本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二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得指派委員定期或不定期至各校進行督導訪視,並得視實際需要
    進行專案研究。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校委託營運管理之民間機構及相關
    人員列席。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