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運
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案件之執行,提升學校運動設施使用及管理
效能,特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
運管理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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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督導訪視或查核事項。
(二)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契約書相關規範及各項業務
之爭議協調等事項。
(三)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相關法令規章修訂之諮詢事
項。
(四)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之其他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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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局長就學者專家、本局代表、學校代表聘(
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由局長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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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以下簡稱體衛科)
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秘書一人,由本局體衛科體
育股股長兼任,負責相關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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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二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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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得指派委員定期或不定期至各校進行督導訪視,並得視實際需要
進行專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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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校委託營運管理之民間機構及相關
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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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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