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學校之推薦人數,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總人數在十人以下者,得推薦 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得增加推薦一人。其推薦人數並應依身 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人數比例為之。 市立特殊教育學校推薦人數,以各學部之特殊教育學生總人數為基數, 依前項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