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前條學校之推薦人數,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總人數在十人以下者,得推薦
  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得增加推薦一人。其推薦人數並應依身
  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人數比例為之。
  市立特殊教育學校推薦人數,以各學部之特殊教育學生總人數為基數,
  依前項標準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