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列各款目條件者,應擇一申
  請;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獎補
  助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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