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小學智能不足兒童特殊教育班設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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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特殊教育,選定國民小學設置智
    能不足兒童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本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班對外名稱為「啟智班」,但在校內仍與普通班採取一致之班級名
    稱,得視實際需要增加班數。

三、本班教師應接受專業訓練及在職輔導,每班員額二人,負責學生之生
    活及教育指導活動。

四、本班招生對象為智商低於平均數二個標準差以上,具生活自理能力,
    適合就讀國小啟智班之智能不足兒童。

五、本班學生人數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以設班學校內之學童優先
    ,如有餘額,得招收鄰近學校之學童。其招收手續為:由各普通班級
    導師提出名單,經過醫學診斷(包括一般身體檢查、神經機能檢查、
    聽力測定等),再由設班之學校提供詳細資料,提經「臺北市特殊兒
    童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並經家長同意後,始得編入本班。
    前項鑑定委員會由本府教育局有關人員、臺北市立師範專科學校校長
    、特殊教育中心主任、輔導人員及設有啟智班之國小校長三分之一組
    成,任期一年,於每學期初集會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開
    會時有關教師得列席。

六、本班教室應設於適當地點,並得設置學習室、工作室、盥洗室及遊戲
    場所。設有本班三班以上之國民小學,置技工一名,協助教師處理事
    務性之工作。

七、本班教師應從事實驗研究工作,其所屬學校每學年應提出研究工作報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