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推動身心障礙者成人教育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機
    會,以增進其生活知能,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及辦理內容:
  (一)國民中小學:辦理失學身心障礙者之免費國民補習教育。
  (二)高中、高職:辦理進修教育。
  (三)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充實生活教育。
  (四)社區大學:辦理多元課程。

三、各類身心障礙者成人教育之教育內容如下:
  (一)國民補習教育:依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課程內容辦理。
  (二)進修教育: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課程內容辦理。
  (三)生活教育:特殊教育學校辦理休閒、藝文、技藝、活動等課程。
  (四)多元課程:研修各社區大學現代公民學程及其多元課程。

四、各辦理單位及教師應兼顧身心障礙成人學習特性,彈性安排課程,使
    教學方法活潑生動,以達成教育之目的。

五、各辦理單位應加強教育行銷,提供最少限制環境,以鼓勵身心障礙人
    士踴躍報名參加;如教學環境、教材及輔具有所不足時,得報請本局
    協助處理。

六、本局提供身心障礙者之成人教育,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學員研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辦理單位發給相關證書。

八、各單位辦理成效績優者得由本局予以獎勵。

九、身心障礙者之成人教育除本局辦理之項目外,本市相關局處及民間團
    體亦會辦理有關之教育活動、教育訓練及成長聯誼等課程,其實施內
    容由各單位自訂之。

十、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