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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
    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
    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辦理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指資優學
          生某學科(學習領域)之學業成就具有高一學期或高一年級以
          上程度者,在原校該教育階段可免修該課程。
          1.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
            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2.評量科目:各教育階段之適用科目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
            程綱要中部定課程(以下簡稱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
            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之相關學科。
           (1)國中小: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
              要之相關學科。
           (2)高中: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
              之相關學科。
          3.評量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評量方式及標準。
          4.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學習領域)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
              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加強自學輔導。
           (2)各校可妥善利用該科(學習領域)免修時間,實施其他學
              習課程或該科課程加深、加廣之學習,並應定期追蹤輔導
              學生學習狀況及提供必要協助。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指資優學生將就讀教育階段內應
          修習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
          加速完成。
          1.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
            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2.評量科目:
           (1)國中小: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
              要之相關學科。
           (2)高中: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
              之相關學科。
          3.評量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評量方式及標準。
          4.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
              學習輔導計畫;各學期加速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
              、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之方式及標準,應於學習輔導
              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評量學生加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
              正其加速學習之輔導計畫。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指資優學生將就讀教育階段
          內應修習之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
          時間同時加速完成。
          1.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
            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相關學科之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
            生前百分之七。
          2.評量科目:下列評量科目必須同時申請。
           (1)國中小: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
              要之相關學科。
           (2)高中: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
              之相關學科。
          3.評量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評量方式及標準。
          4.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
              學習輔導計畫;各學期同時加速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
              措施、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之方式及標準,應於學習
              輔導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評量學生加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
              正其加速學習之輔導計畫。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指資優學生某學科程度或成就超
          越同年級學生一個年級以上者,於鑑輔會審議通過後,該學科
          (學習領域)課程跳越一個年級以上或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
          學習。
          1.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
            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2.評量科目:
           (1)國中小: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
              要之相關學科。
           (2)高中: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
              之相關學科。
           (3)申請部分學科跳級至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者,需經
              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實施該科能力評估。
          3.評量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評量方式及標準。
          4.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
              學習輔導計畫;各學期跳級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
              ,應於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並於每次段考時評量
              學生跳級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部分學科(
              學習領域)跳級學習之輔導計畫。
           (3)若學生須跳級至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學校應與高
              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聯繫,安排學生至該校選修課程
              之相關事宜,必要時得請教育局協助。其學習輔導計畫,
              應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人員及高一
              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相關人員共同擬訂。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指資優學生語文、數學、社會、
          自然相關學科程度超越同年級學生一個年級以上者,於鑑輔會
          審議通過後,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課程跳越一個年級以上就
          讀。
          1.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
            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相關學科之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
            生前百分之三。
          2.評量科目:
           (1)國小:部定之國語、數學。
           (2)國中:部定之國文、英語、數學。
           (3)高中:部定之國文、英文、數學、社會或自然科學領域課
              程綱要之相關學科。
          3.評量標準:
           (1)國小:個別智力測驗結果達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
              七以上,且評量科目(國語、數學)之成就測驗平均成績
              為高一年級正一個標準差或前百分之十五以上。
           (2)國中:個別智力測驗結果達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
              七以上,且評量科目(國文、英語、數學)之成就測驗平
              均成績為高一年級正一個標準差或前百分之十五以上。
           (3)高中職:智能評量或綜合性向測驗結果達正二個標準差或
              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且全部評量科目之成就測驗成績皆
              達高一年級平均數或前百分之五十以上。
          4.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
              輔導計畫,跳級學習。
           (2)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並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於教育局公
              函到校後調整其學籍。
           (3)修畢該教育階段課程後,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以參加高
              一層級教育階段學校入學或入學考試。

三、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先完成
    資優鑑定評量且達通過標準,並檢附評量結果函報本局及鑑輔會審議
    。
    (一)資優鑑定評量內容及通過標準
          1.智能評量結果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2.學科性向或成就測驗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
            七以上。
    (二)上述資優鑑定評量,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實施,且測驗結果可
          保留三年內有效;未達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施
          測。
    (三)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須重新認定。

四、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原教育階段成績考查得參照下列方式
    辦理之:
    (一)以實際修習之學期成績平均之。
    (二)以申請學生之同年級全部學生之百分等級位階給予成績。
    (三)以前款位階再加減百分比給予成績(百分比可由評量小組定之
          )。
    (四)由各校評量小組自定之。

五、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者
    ,其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成績考查得參照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如未來升學之學校與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為
          同一校時,則提早選修科目之成績以其修習成績為其成績。
    (二)如未來升學之學校與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為
          非同一校時,則其提早選修科目之成績由其升學之學校評量小
          組自訂之。

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如下
    :
    (一)受理單位:由「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或單位」為受理單位;學籍
          所屬單位為教育局者,由「臺北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為
          受理單位。
    (二)申請資格:依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或單位之相關規定辦理。學生
          須返回學籍所屬學校或單位參加至少一學期之定期評量並取得
          相關成績證明,以符合申請資格規定。
    (三)評量科目及標準:依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或單位之相關規定辦理
          。
    (四)學習輔導:由家長會同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或單位之相關人員(
          如: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個管教師及行政人員等),共同擬
          訂學習輔導計畫,加強學生自學及學習輔導;應定期追蹤輔導
          學生學習狀況,並定期評量學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
          修正其學習輔導計畫。

七、為鼓勵本市縮短修業年限審查通過學生選修大學課程或利用國際線上
    課程學習,學校得函報教育局申請專案補助,項目如下:
    (一)大學學分費:依學習需求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全額補助
          學分費,受補助學生該科成績須達B-或七十分以上。
    (二)指導教師鐘點費:學生利用免修空堂進行國際線上課程學習(
          如:國際線上課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國外進階
          預修課程Advanced Placement、國際學士文憑課程Internatio
          nal Baccalaureate Diploma Programme ),得委請校內教師
          從旁指導,核實申請指導教師鐘點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