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建構及完善本市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教
學輔導體系,協助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提供教師協作,支
持專業學習,落實課程政策,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品質與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併稱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
導效能,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
稱運作辦法)設立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及各分
團,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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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發、宣導、轉化、實踐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協助課程與教學輔導策略,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提升學
生學習成效。
(四)研究發展教材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
增進教學效能。
(五)配合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之推動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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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輔導團置團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團長,由本局局長
兼任,召集團務會議,並綜理團務;一人為副團長,由本局局長就相
關人員派兼之,協助團長處理團務;其餘團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輔導團各分團召集人。
(二)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
(三)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
(四)學校代表。
(五)機關代表。
本輔導團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團長指定專人兼任;另置工作人員十人
,其中課程督學二人及課程專員六人,由本局就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
力或教學課程發展能力之現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團務幹事
二人,得調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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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輔導團依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與相關課程綱要之身心障礙、資賦
優異適用對象類別,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服務需要,設立下列四個分
團:
(一)學前及國小特殊教育分團。
(二)國中特殊教育分團。
(三)普技高特殊教育分團。
(四)資賦優異類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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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分團人員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派兼之,統籌規劃、運作分團計畫。
(二)副召集人:至多二人,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派兼之,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分團計
畫。
(三)諮詢委員: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議題或課程教學專長之學者
專家聘兼之。
(四)輔導員:由本局公開遴選具資格之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分團輔導員之組成,應兼顧各該教育階段、課程綱要學習領域
與特殊需求領域涵蓋科目或特殊教育議題之專業需求設置遴聘
。
第一項第三款之諮詢委員人數,各分團各置至多六人為原則;第一項
第四款之輔導員人數,各分團各置至多十八人。
各分團置執行秘書一人,並得置副執行秘書至多一人,處理分團庶務
。
各分團得置榮譽輔導顧問至多十人,由團長就曾任輔導團(含退休)
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
第三項及第四項人員,由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以外
之人員兼任。
本局得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指定增置由本局統籌
運用及調派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用以協助辦理本輔導團各分
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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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輔導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配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本局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研擬
、執行及檢核輔導團推動計畫。
(二)依中央與地方相關法令,規劃並進行輔導員遴選、獎勵、認證
與考核工作,確保輔導員課程與教學專業素養。
(三)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
(四)建立教學資源及實踐經驗分享機制,辦理各分團成果發表或行
動研究成果分享。
(五)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建立輔導員教學觀摩
與分享機制,並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六)建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並健全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
源庫。
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團務會議,研擬及檢討輔導團計畫,並針對各分
團推動計畫及執行成效予以檢核。必要時得由團長召集臨時團務會議
。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
代理人擔任主席。
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二
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
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團務會議並得視會議需求,邀請各分團副
召集人或輔導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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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輔導團各分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連結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規劃支持學校推動課程教學之輔導項
目,以及年度輔導團及分團對所屬學校教學品質計畫提升之推
動重點,強化輔導功能,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與課程教學品質
。
(二)規劃辦理分團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與認證
。
(三)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委員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等推動課程、
教學與評量相關政策。
(四)採多元輔導方式,協助教師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課程、教
學與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五)協助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
、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輔導資源。
(六)協助本局推動之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
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以上工作會議,討論分團計畫、輔導策略、相關
計畫之執行成效等;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且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得視會議需求,邀集學者專家
或學校代表列席。
工作會議得視會議性質,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
各分團依據本局特殊教育政策訂定各分團工作計畫,報經本局核定後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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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可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
進行;方式如下:
(一)到校輔導:如專題講座、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
學演示、諮詢座談或其他方式進行。
(二)社群運作:如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
伸學習等方式。
(三)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以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
分析、解決問題等。
(四)依本局特殊教育推展之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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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分團之輔導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遴選程序:由各分團依其專業所需辦理初選,本局辦理覆核。
(二)遴選資格:
1.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本局主管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各該分團專長教師證,或相關學經歷證明,並任教該分團
相關科目至少二年。
3.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4.教學服務表現良好,具教學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者。
(三)遴選標準:
1.專業素養:含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教育研究與資料
統計分析、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
學創新與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2.學科素養:含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公開授課、教材教法及
學習評量等。
3.人格特質:待人親切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反思、
具理性思維且能團隊合作。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依本局公
告之簡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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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任期及續聘機制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由本局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派)兼,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
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聘期為
該受聘學年之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於團務工
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任期屆滿前,經本局考核通過者,始得
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
本局得隨時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輔導員於學期中倘因個人特殊事由(退休除外),於聘任期間請假達
二分之一以上無履行團務工作時,該學年資格取消,聘書應繳回,且
擔任輔導員之年資不予採計。新學年如應聘擔任輔導員,於二年內得
提出申請,在編制員額內,並經原屬分團之召集人同意後始得回任。
原為輔導員改聘為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者,或於本局全時參與行政
訓練與支援之教師者,得依前項程序申請回任,其申請不受二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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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
擔任輔導員,依其實際授課情形覈實減授課時數至多四節,支援分
團團務。
擔任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權益如下:
(一)召集人、副召集人:
1.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運作辦法第七條各分團
及第十條各類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
為限。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
、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輔導員: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於學校排課時,學校應充分考量其團務工作效益並兼顧學
生受教權益,團務工作當日公假不排課,其餘排課應優先
依據其教學及輔導專長,以有效連結輔導研究及教學現場
工作。
(三)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本輔導團工作人員:
1.任期為一年,期滿經考核優良得續聘之,並核予敘獎。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
、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四)各分團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聘任期間為學校教師兼任者
,依其實際授課情形覈實減授課時數至多四節。
分團召集人及副召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
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分團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減授課務所需經費優先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不足時由學校代課
鐘點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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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分團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輔導員:
1.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並組成考核小組,依其團務參與、
專業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特殊績效等面向,分別
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
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局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四分至八十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
1.由分團召集人就其團務行政參與情形、專業表現及服務、
增能認證、行政事務推動品質效率及溝通協調等有助團務
運作事項,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
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局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八十五(含)以上:記小功一次。
(2)分數八十四分至八十分:記嘉獎二次。
(3)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
(三)諮詢委員、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本局視各該分團成效考核
之,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且考核結果優異者,本局得為下列獎勵
:
(一)近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含執行秘書及
副執行秘書),本局得安排研習參訪交流。
(二)考核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並於下一學年接受續聘且仍
在校服務者,得由各分團推薦至本局審查小組,通過獎勵審
查,給予所屬學校每學年至多新臺幣八千元,用以進行教育
研究、創新教學發展及社群運作所需之教材教具及印刷等,
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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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輔導團人員應依規定參加相關培訓,培訓期間由任職學校核予公
假。
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教育部及本局辦理之培訓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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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之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局指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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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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