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
  之任用資格,且持有教育局所核發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儲訓之合格證
  書,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市國民小學校長遴選:
  一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列冊為本市國
      小候用校長。
  二  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現職擔任本市國民小學校
      長。
  三  曾任本市國民小學校長。
  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
  之任用資格,且持有教育局所核發之國民中學校長甄選、儲訓之合格證
  書,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市國民中學校長遴選:
  一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列冊為本市國
      中候用校長。
  二  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現職擔任本市國民中學校
      長。
  三  曾任本市國民中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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