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在同一學校連選得連任一次。教育
  局就校長辦學績效應詳為評鑑,作為是否繼續遴聘之依據;現職校長經
  評鑑績效優良者,應考量優先予以遴聘。但經評鑑績效優良且任期或連
  任任期屆滿後將於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不經遴選延長至退休止。
  遴委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意願及
  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經遴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市政府聘任;未經同意者,應列為校長出缺
  學校,並辦理校長遴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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