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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並擔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 人,由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遴委會業務並為發言 人;置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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