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遴委會開會時應
  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代表大會、全體教師之意見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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