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員額編制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
    人以上者,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
    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每班置專任二人。但五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之班級應置教師二人;另每園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助理教
    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護理人員:學校班級數在二十四班以上,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二
    百零一人以上者,置專任一人;二百人以下者,由學校之護理人員辦
    理。
五、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得以部分工時工作者或兼任方式為之。
六、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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