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
    學校)處理教職員獎懲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處理原則:
  (一)各級學校辦理獎懲案件,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
        做到公平、公開、公允。並應避免浮濫,以發揮獎勵之積極功能
        。對於懲處案件,應依權責歸屬,據實陳報,不可因循寬貸。
  (二)獎勵以切績為首,勞績次之,並以實際主辦人員為優先。
  (三)本分層負責精神,確立連帶責任制度,對違法失職人員,其各級
        監督主管人員,除事前已善盡督導、考核與防範責任者外,應視
        情節予以連帶處分。

三、獎懲事項:
  (一)本要點所稱從優敘獎者,視情節核予記功以上之獎勵。從嚴懲處
        者,視情節核予記大過一次或二次之處分。
  (二)左列事項從優敘獎:
        1.主動為教育犧牲奉獻,確能增進教學效果,不受報酬,足堪表
          率者。
        2.對教學、教材、教法潛心研究,所提改進建議,經採納實施,
          確具績效者。
        3.對學校教育行政,提供革新創見,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者。
        4.對教具或輔助教材,克難創造,經採行確能裨益教學效果者。
        5.能針對學生個別差異,循循善誘、諄諄教誨,改變學生氣質,
          使之勤奮向學,確有具體事蹟者。
        6.對學生課業,不辭辛勞,義務輔導,提高學生程度,普獲推崇
          者。
        7.對清寒學生,悉心照顧,並長期給予精神、物質鼓勵,著有具
          體事蹟者。
        8.對品德不良、行為偏差之學生,予以身教、言教、耐心感化,
          因而改過遷善者。
        9.維護學校安定,對促進學校同仁和諧、團結,不遺餘力,而有
          具體事蹟者。
       10.察舉不法或重大違紀事件,經查證屬實,對維護教育清譽,具
          有卓越頁獻者。
       11.其他對教育事業有重大頁獻者。
  (三)左列事蹟予以敘獎:
        1.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比賽,依其成績,按左列規定獎勵。但參加
          田徑比賽屬於個人單項者,前三名指導或教練嘉獎一次一人,
          破紀錄者指導或教練嘉獎一次一人。
         (1)參加全市性比賽,獲第一名者,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二次一
            人,領隊、管理各嘉獎一次;第二名,領隊、管理、指導或
            教練各嘉獎一次;第三名,指導或教練嘉獎一次一人。
         (2)參加台灣區或全國性之比賽:第一名,指導教師或教練記功
            一次一人,領隊、管理各嘉獎二次,其他有關協助人員一至
            三人各嘉獎一次;第二名,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二次,領隊
            、管理各嘉獎一次,其他有關協助人員一至二人各嘉獎一次
            ;第三名,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一次一人,領隊或管理嘉獎
            一次一人,其他有關協助人員一至二人各嘉獎一次;第四至
            六名,指導教師、教練、管理各嘉獎一次。個人項目:第一
            名,指導人員嘉獎二次一人;第二、三名及破紀錄者,指導
            人員嘉獎一次一人。
          前項各款所列之比賽,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者為限。但其
          他機關或團體舉辦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就舉辦單
          位所函送之優勝名單,經本局審核,合於獎勵者,酌予敘獎。
        2.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比賽獲前三名者,指導人員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專案簽核敘獎。
        3.本市組隊參加全國性教職員組比賽,成績獲前三名者,領隊、
          指導教師或教練、管理及參加人員各嘉獎一次。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之活動,未定名次,僅評定特優、優等
          者,由本局擇優敘獎。
        5.本局指定各學校辦理之各種教學觀摩會、演示會及展覽會等教
          育活動,經檢討績效優等之有關工作人員,每校以二至三人報
          局敘獎。但得視規模大小、工作難易、時間長短等酌予增減。
        6.遇有特殊情形,其事蹟適於獎勵,而無法令依據及案例可援者
          ,由本局酌予敘獎。
        7.指導本局核定之分區競賽,獲第一名者,指導人員嘉獎二次一
          人,領隊、管理嘉獎一次一人;第二名,領隊、管理及指導人
          員嘉獎一次一人;第三名,指導人員嘉獎一次一人。
        8.參加全市運動會獲得精神總錦標者,相關協助人員二人各嘉獎
          一次。
        9.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精神總錦標者,相關協助人員二人各嘉獎
          二次。
       10.指導教師參加本市各項教師組體育競賽獲第一名者,指導人員
          嘉獎一次一人。
  (四)左列事項從嚴懲處:
        1.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破壞教育制度者。
        2.無故抗命、不聽指揮、情節重大者。
        3.行為粗暴、脅迫長官、同事或鬥毆滋事者。
        4.言行乖謬、有損師道尊嚴或個人人格者。
        5.蓄意苛擾、製造是非、破壞學校團結者。
        6.經常無故曠課(職),或上下課(班)遲到,早退,影響學生
          課業或學校行政工作者。
        7.約集學生施予不當補習者。
        8.誣告、濫控及賭博、冶遊者。
        9.藉機經營商業圖利或推銷教學用品者。
       10.其他重大違失影響教育清譽者。

四、作業注意事項:
  (一)為求確實做到獎懲公開,各學校應成立獎懲評審委員會。評審委
        員會之組成,以學校各一級主管及安定維護小組執行秘書為當然
        委員,另由校長遴請教師若干人為委員,並在委員中指定一人為
        主席。
  (二)左列獎懲案件,應提會評審:
        1.屬於重大獎懲案件者。
        2.單位間獎懲意見不一致者。
        3.內容複雜無例可援者。
        4.當事人提具體事實,申請複核者。
        5.校長交議者。
        6.其他認為有評審之必要者。
        對於獎懲評審會議決案件、校長不同意時,應提會複審,提經複
        審後仍不同意時,逕由校長斟酌實際情形核定之。
  (三)涉嫌刑責案件,應由當事人服務學校查明實情,蒐集證據,報局
        核辦。
  (四)涉嫌刑責由司法機關偵辦中之人員,其服務學校應主動與司法機
        關密取連繫,並依規定適時處理。
  (五)人事、主計人員之獎懲,另有規定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六)各學校校長之獎勵,由本局依據事實,主動檢討議獎,不必由各
        校自行報獎。
  (七)本局發現學校有合於獎懲之事蹟者,得隨時核予獎懲。
  (八)獎懲案件,一律以獎懲請示單報局,並應詳敘具體事實,檢附有
        關證據、資料,註明依據法令條款,及獎懲累計情形,不得簡略
        遺漏。
  (九)為把握獎懲時效,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檢討報局,逾期一
        學期者,除確有特殊正當理由外,應不予辦理,並追究延誤責任
        。
  (十)各校辦理獎懲案件,如有違失,有關人員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