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新聘教師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新聘教師自七十九學度起應依左列事項辦理
    :
  (一)各校新聘教師應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等有關規定遴聘合
        格教師。
  (二)各校應設置甄選委員會,辦理新聘教師資格審查及甄選事宜。
  (三)經公開甄選如仍無法聘足合格教師,則可於報局備查後再公開遴
        聘(專業科目或普通科目)試用教師。

二、七十九學年度(不含七十九學年度)前,各校聘用之普通科專任教師
    ,其學歷具任教本科及相關科系資格者,如仍任現職,並為專任,同
    意補辦試用教師登記;另部份教師各校原報為專任,唯因擔任普通科
    課程未修教育學分,本局核復改為兼任,如其基本學歷合乎登記之規
    定,目前在學校仍任教職,且其任教時數已達專任教師之標準者,亦
    可改聘為專任後同意補辦試用教師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