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立學校人事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輔導臺北市私立學校建立
    人事制度,並為各項人事管理作業之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指臺北市所轄私立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及附設進修學校。

三、各校教職員工之任用,應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未規定者
    ,依照各校自行規定辦理。

四、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九月三十日前)造送教職員工一覽
    表(第二學期教職員工異動表)一份,連同當年新任人員之履歷表一
    份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
    會」審核。

五、各校對人事制度之管理,應予重視,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除有必要,
    應避免更換承辦人員;並應設置專櫃、專檔、保管人事資料。

六、各校教職員工之資歷證明事項,應由當事人向各校申請,由各校填具
    證明書紙並加蓋印信。其用紙之格式,除當事人用途限制另依其格式
    外,應依統一格式填繕。

七、本局為瞭解各校人事制度作業情形,得由各主管科室以定期訪問或配
    合其他業務抽訪之方式進行瞭解及輔導,並將抽訪細節於事前通知學
    校。

八、填寫及核驗注意事項:
  (一)教職員工一覽表部分:
        1.教職員工一覽表各欄數字一律以阿拉伯數字記載。
        2.學歷欄內以記載最高學歷為原則,並將畢業學校敘明。
        3.本身擔任學科及時數,應依教師實際授課之班級及科目時數填
          寫,如:高一甲班國文五節,高二甲、乙班數學各三節。
        4.一覽表造就後,應加封面、封底,並於每頁之間加蓋騎縫章,
          於正面加蓋校印。於封底內頁註明日期並加蓋校長、人事主任
          、承辦人之職名章。
        5.各校教職員工編制表,應統計後報本局核定。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履歷表部分:填寫規定應依該表之填表說明辦理
        ,並應力求詳實並確實審查,將每位教職員工一覽表上之編號,
        註記於第一面左上角。
  (三)資歷證明事項部分:資歷證明文件,應由學校填繕並確實審查加
        蓋印信。

九、本要點函頒施行後,各校未依規定辦理致教職員之權益生損害時,由
    各校自行負責。

十、各校函送有關資料時,得免送學經歷證件;惟各主管科室為審查而需
    調閱文件資料者,得通知學校補送。有關教師登記檢定情形,凡在臺
    北市登記者,其資料應逕向原申報學校查詢,必要時得向本局職教科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