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研習員成績評量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統籌規範各研習班之成績
    評量事宜,以客觀公正考核研習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研習員於本中心接受一週之研習,期滿須經成績評量合格,方得完成
    結業,據以核發研習時數或授予研習(結業)證書。未滿一週之短期
    研習班,經審核達標準者,核發研習時數。

三、研習成績分學業成績與生活表現成績,並以二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研習員研習期滿,其成績經各班次成績評量會議通過後,始完成成績
    評量。總成績相同時,依學業成績、生活表現、學習表現之成績高低
    評定之。

四、研習成績評量應含括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其等第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良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中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差等:未滿七十分者。
    各項成績評量須達「中等」始合格;評量成績在「差等」以下者,應
    具體敘明事由,各等第人數百分比例依研習班性質另定之。

五、學業成績評量項目包括上課學習表現、研習主題報告、課堂作業等項
    目,以各項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學業成績之評量得依研習班別及性質,就下列方式辦理:
  (一)鑑賞: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情形考查之。
  (二)晤談:就研習員及講座或考查人員晤談過程中,了解學習情形考
        查之。
  (三)報告:就研讀、觀察、實驗、實習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
        報告考查之。
  (四)演示:就表演活動考查之。
  (五)實作: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六)作業:就各種作業、報告考查之。
  (七)紙筆測驗:就研習內容及相關知識測驗考查之。
  (八)搜集資料整理:就資料之整理、分析、應用等活動考查之。
  (九)實踐:就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其他。

六、生活表現成績評量項目如下:
  (一)活動參與:
        1.文康聯誼活動。
        2.晨晚間活動:如資料研讀、晨跑、整潔活動、升降旗等。
        3.研習態度:上課精神、參觀實習。
        4.團隊合作:含擔任班級幹部、參與自治公務事宜。
  (二)出缺席情形:
        1.請假。
        2.遲到、早退、曠課。
  (三)生活習慣:
        1.服務、儀容、禮節。
        2.整潔、秩序。

七、生活表現成績之評量,其扣分標準如下:
  (一)遲到、早退,以請假一小時計,每次扣一分;未滿一小時,以一
        小時計。
  (二)事、病假每小時扣一分。
  (三)曠課或不假外出者,依登記時數,每小時扣二分。

八、研習員假別之認定及請假程序如下:
  (一)公假之認定,僅限協助本中心辦理活動或訓練進修等相關事宜。
        不可抗力因素須由研習員提出證明並經本中心核定;個人進修等
        相關事項屬事假範圍,以事假併計。
  (二)研習員如有請假等情事,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惟病假須於假滿
        後三日內完成。
  (三)娩假、喪假、公假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缺席者不扣分,前三種假別
        ,須事前檢具證明文件,並經本中心核可;因不可抗力因素缺席
        者,應於請假期滿後三日內提出證明文件。
  (四)儲訓班學員如於住宿日需外宿,其假別以事假二小時計,並應於
        隔日升旗前返抵本中心,如逾上午八時始返抵本中心須加請事假
        。

九、研習員出缺席情形作為核發研習時數之依據,請假時數超過研習總時
    數五分之一者,不核發研習時數,亦不核發研習(結業)證書。

十、研習員參加儲訓人員研習班,請假時數認定採每週及總時數雙重基準
    ,每週請假時數不得超過該週上課時數的五分之一,如累計時數超過
    五分之一,該週生活表現成績評量項目為零分,不核發研習時數,並
    提報成績評量會議審議。

十一、本中心得依各研習班別性質,給予研習成績優異者獎勵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