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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
    訂定之。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
    下簡稱各校)委託教師甄選應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
    會)決議通過。

三、本局辦理各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依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分別成
    立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
    前項各聯合甄選委員會由本局各業務主管科召集相關學校人員組成。
    特殊教育學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納入前項各教育階段別之聯合甄選
    委員會辦理。

四、各聯合甄選委員會分別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資格、類科
    、名額、報名時間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
    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成績通知方式、申請成績複查
    時間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等,並以上網及媒體發佈消息方式公告
    ;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始日不予計算)
    。

五、各校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應備妥學校委託書,內容應含甄選
    類科及名額,函報本局核辦。

六、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之學校,經甄選錄取之教師應經學校教評
    會審查,學校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其報到及聘任。

七、各校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每學年度辦理一次,如仍有缺額,由各
    校自行辦理。

八、各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時,得於甄選簡章中明訂報名費金額
    。

九、本局所屬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市立幼兒園準用本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