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大學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教育
    大學)及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以下簡稱體育學院)合併後國際競爭力
    提升、學術表現成長,並與市政發展密切配合,發揮市府智庫及學用
    合一功能,特設臺北市立大學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專人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局處代表二人。
  (二)教育局代表二人。
  (三)教育大學代表三人。
  (四)體育學院代表三人。
  (五)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至本會解散之日止。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全數四
    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合併後學校之校名、合併案之期程、院系所等政策規劃事項
        。
  (二)審議市立大學之系所功能、規模、硬體建築經費、人事員額等事
        項。
  (三)審議其他與市立大學整併相關事項。

四、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並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五、本會設籌備處,負責市立大學之系所功能、規模、硬體建築經費、人
    事員額等規劃及推動事項,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專人擔任,另置
    組長及幹事若干人,得由學校人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會至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俟任務完成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