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推動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委外業務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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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委外
    業務運作,特設立本局推動委外業務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一人、綜合企劃科科長、督學室主任、秘書室主
    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兼任之。

三、本小組任務為推動本局及所屬機關委外業務。

四、本小組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科室及所屬機關學校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置幹事一至二人,
    均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