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特設臺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
    )兼之:
  (一)教育局、社會局、消防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
  (二)教育學者專家。
  (三)家長團體代表。
  (四)婦女團體代表。
  (五)兒童團體代表。
  (六)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本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本市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四、本會以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以書面委任該委
    員所屬機關或團體內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本會得依會議需要,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終身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
    由教育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