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特設臺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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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
)兼之:
(一)教育局、社會局、消防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
(二)教育學者專家。
(三)家長團體代表。
(四)婦女團體代表。
(五)兒童團體代表。
(六)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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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本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本市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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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以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以書面委任該委
員所屬機關或團體內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本會得依會議需要,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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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終身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
由教育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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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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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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