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設置要點依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
    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督導終身教育業務
    之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有關
    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法務局代表一人。
  (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對教育研究、社區發展有專精之學者、專家代表六人。
  (五)教育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大學之相關政策及發展計畫。
  (二)審議本市社區大學及其教學點之設置事宜。
  (三)審議本市社區大學之評鑑結果。
  (四)提供本市社區大學教學、師資、課程發展與整體發展方向之諮詢
        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促進社區大學發展之相關事項。

四、本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及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
    規定。
    教育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終身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
    由教育局指派承辦人員兼任;並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
    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