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獎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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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兒園特殊優良教師獎金發給事項,並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依法取
    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並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評選活動之特殊優良
    教師。

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每年度辦理特殊優良教師評選
    作業,獎勵名額以三十名特殊優良教師為原則。

四、獎勵方式:獲選特殊優良教師者每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之發給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
    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且有具體成效者。

六、前點所定發給條件中,有關「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且有具
    體成效」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
          金。
    (二)從事教職盡心盡力,品行操守端正,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
          、學生及同事肯定。
    (三)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四)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五)執行教育政策成效卓著。
    (六)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之一。

七、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金發給之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一)教育局發布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評選及表揚活動之相關實施計畫
          及時程。
    (二)由本市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
          人及教育局推薦參與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評選活動之人選。
    (三)由教育局組成評選委員會分二階段辦理審查;第一階段採書面
          審查,評選出表揚人數二倍至三倍之優良教師;第二階段採面
          談方式評選出特殊優良教師。
    (四)辦理特殊優良教師表揚活動,並發給獎金及獎狀(座)。

八、前點第一款所定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評選及表揚活動之相關實施計畫及
    時程,由教育局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