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編輯「教育愛」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宏師道,樹立師表楷模,並激勵教育人員服務熱忱,提振教
    育專業精神,特編輯「教育愛」專集,以資表揚。

二、選拔對象:凡本市所屬公私立各級教育機構員工,本局行政人員以及
    對教育事業有貢獻之社會人士,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均為表揚對象
    。
  (一)以犧牲奉獻精神,發揮高度信心、愛心與耐心,為教育事業樹立
        典範,足資楷模者。
  (二)對教材、教具、教法之研究改進,具有重大價值,確能增進教學
        效果者。
  (三)不為勢劫、不為利誘,貫澈國家政令,匡正教育風氣足資表率者
        。
  (四)革新教育行政,著有績效,而影響深遠者。
  (五)從事文化建設及社會教育工作,成效卓著者。
  (六)促進和諧與團結,具有貢獻或偶發事件,處理適當,因而減低損
        害者。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前項各款所列事蹟,如為多人共同完成者,則以事為對象予以表揚。

三、作業程序:
  (一)資料來源:
        為求便於搜集資料,對資料之提供,不拘形式,來件不論為資料
        、圖片或成稿,或經由新聞傳播媒介報導而足資表揚者,均所歡
        迎,並隨時循左列途逕行之:
        1.由各級學校、社教機構主動發掘、函送本局。
        2.由本局各科室發現提供。
        3.由熱心教育人士發現提供。
  (二)審查及編印:
        1.審查:本局人事室將蒐集之資料,提請專案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後,再送會有關單位查證,確無不良紀錄者,予以表揚。
          前項專案審查小組,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各科室主管組
          成,以副局長為召集人。
        2.編印:本局就各級教育人員中,遴聘五至九人為委員,組成編
          印小組,就專業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並經查證後之資料,負責
          撰稿及編印等工作。

四、刊期與發行:
  (一)對於個別之特殊優良事蹟,一經核定,由本局隨時發佈新聞,或
        函送有關雜誌期刊登載,俾為大眾傳播媒體,擴大表揚效果。
  (二)每年教師節出刊一集,分送各級學校、教育文化機關團體及有關
        人士,廣為流傳,宏揚教化。

五、經費:由本局依實際需要,列入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