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公共安全視導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落實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確實執行相關安全規定,確保教育機構師
    生、員工及民眾整體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範圍:
  (一)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校園安全及營繕工程安全。
  (二)社教機構館舍安全及營繕工程安全。
  (三)補習班公共安全。

三、實施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應依相關法令程序,執行管
        控等規定落實辦理公共安全。
  (二)防範未然原則:加強防範宣導,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顧全大
        局。
  (三)共同參與原則:對人、事、時、地、物作適當配置,均有專人負
        責。
  (四)統整管理原則:統一組織,相互配合支援,講求整體安全。
  (五)全面照護原則:時空兼顧,對機構師生員工與民眾完善照護。
  (六)防錯設計原則:機構安全設施須有防錯機制並適時操作維護及管
        理。

四、實施方式:
  (一)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本位管理
        1.依據教育部編印「國民中小學公共安全管理手冊」之相關檢核
          項目確實實施並自行檢查,作成紀錄。
        2.依據本局訂頒「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暨各級公立學
          校施工作業安全自我檢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校園施工區域
          之安全管理作業。
  (二)教育局視導
        1.定期視導
         (1)校園安全部分:由督學率同主管科派員每年八月及三月定期
            視導,並依臺北市教育機構公共安全管理檢核表逐項檢核(
            如附表)。
         (2)營繕工程部分:學校自辦(自行監辦)部分:由主管科於開
            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前定期視導。
            本局監辦部分:由主管科於開工前及階段查驗時辦理。
        2.不定期視導:
         (1)由督學室或主管科派員不定期視導並逐項檢核,每學期至少
            視導一次為原則。
         (2)成立本局「校園安全督導小組」,由副局長召集,成員由第
            八科、業務科、督學室等科室相關同仁組成,就重大專案,
            不定期督導查核各單位辦理情形。

五、成效考核
  (一)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公共安全經機構本位管理及教育局視導,未
        符規定者依緊急處理、限期改善或立即改善方式處置,並得予停
        止開放使用。
  (二)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營繕工程,經機構本位管理及教育局視導未
        符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處以罰鍰、停工或移送本
        府工務局懲處。
  (三)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公共安全暨營繕工程經機構本位管理及教育
        局視導,辦理優良者,依規定公開表揚或從優敘獎,並將辦理經
        驗提供其他機構參考。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