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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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期賸餘:當年度之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支出數(含
        決算數及保留數)之差額。
  (二)自有財源賸餘:自有財源之當年度收支對列賸餘款。
  (三)中央補助款賸餘: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項之賸餘款。
  (四)市款賸餘:當年度市庫撥補之賸餘款。
  (五)基金餘額:以前年度滾存本基金可供運用之賸餘款。
  (六)各分基金: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幼兒園及教師研習中心。

三、本期賸餘依下列規定辦理滾存或繳回:
  (一)自有財源賸餘:滾存各分基金彈性運用。
  (二)中央補助款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滾存本基
        金由本局統籌管控。但執行時,獲中央補助執行之計畫如有市款
        相對應配合者,除計畫有相對應比例限制外,應優先支用中央補
        助款。
  (三)市款賸餘:
        1.本局當年度市款賸餘:包含用人費用賸餘及非用人費用賸餘,
          全數滾存本基金,由本局統籌管控。
        2.各分基金當年度市款賸餘:
         (1)用人費用及資本支出之賸餘,滾存本基金由本局統籌管控。
         (2)經常支出非用人費用部分之賸餘,滾存各分基金彈性運用。

四、各分基金動支基金餘額之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期程,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二)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要須於預算外動支者,應依臺北市政府附屬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惟經常支出部分除前
        開執行要點另有規定外,當年度動支金額累計超過五十萬元以上
        之案件者,應報經本局核准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五、各分基金填報滾存本基金及滾存各分基金之資料正確性,將列為本局
    查核之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