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青少年發展處一樓鏡框式活動投影板管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使用並管理本處一樓鏡
    框式活動投影板,提供活動訊息及公益宣導之刊出與播放,特訂定本
    原則。

二、本處投影板提供各課室、借用機關、委外廠商及租借單位刊登或播放
    活動訊息、行銷宣傳及市政宣導海報、圖卡及影片等資訊。

三、託播單位:
    (一)內部單位:本處各課室。
    (二)外部單位:
          1.借用機關:本處二樓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及三樓臺北市中
            正親子館。
          2.委外廠商:本處十樓青春舞蹈館、一樓複合式餐廳及地下樓
            餐廳。
          3.租借單位:租借各場館辦理活動者(含團體或個人)。

四、權管課室:
    (一)本處各課室依權責及活動性質分工主政,並指派專責人員擔任
          單一窗口,受理申請及辦理傳輸作業等事宜。
    (二)權責分工如下:
          1.自辦活動:由各主辦活動相關業務課室主政。
          2.借用機關及委外廠商:由秘書室主政。
          3.租借單位:由場館營運課主政。
          4.政令宣導:由綜合企劃課主政。
          5.系統維護:由秘書室主政。

五、申請方式:
    (一)內部單位:本處自辦活動、公益或政令宣導,由承辦人員即時
          以書面簽核或口頭請示,經各課室主管依權責核定刊播內容、
          數量與期間。
    (二)外部單位:於活動舉辦 7日前以書面向權管課室申請(申請表
          如附件),經權管課室衡酌案件性質、活動日期、宣傳效果、
          檔期需求及相關法規範等條件核定之,申請案如有違反本管理
          原則及相關法規者,不予同意刊播,已刊播者立即下架。

六、刊播規格:
    (一)海報或圖卡:文字字體建議為70號字體以上,圖片尺寸為900x
          1,200像素,檔案類型為jpg.。
    (二)影片:內容應標明影片名稱,影片解析度建議為720p以上,檔
          案類型為mp4.。

七、注意事項:
    (一)海報或圖卡設計應敘明主(承)辦單位、活動名稱、活動時間
          、活動地點及參加對象等相關細節,避免造成混淆。
    (二)刊播內容不得有妨礙公序良俗、扭曲事實、虛偽宣傳或影響臺
          北市政府形象等情事,並應符合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八條
          「普」級之規定,適合一般觀眾觀賞。
    (三)刊播所使用之軟、硬體、圖片、影音、設計等涉及智慧財產權
          部分,應符合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相關
          法規規定,並獲授權得於公開場合不限次數、時間進行公開播
          送之利用。
    (四)外部單位申請刊播宣傳或活動訊息以租借使用本處場館者為限
          ,未獲同意者亦不得另以紙本張貼於本處公共場域。
    (五)刊播以活動舉辦前一周上架為原則,期間如發現內容或畫面資
          訊錯誤、違反相關法規需修正者,權管課室應立即下架,並請
          託播單位及時更正,如拒絕或不及更正者,不續刊播。
    (六)各課室專責人員應定期檢視並即時更新刊播資訊,活動或業務
          主題結束次日應立即下架,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與時效性,俾
          提供來館民眾切實之資訊服務。
    (七)遇有臺北市政府及教育局指示政策宣導與本處行銷訊息使用需
          求時,由本處綜合企劃課彈性調整之。

八、本原則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