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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
    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事件,依法為妥適而有效
    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
    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本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前點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項次1至2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違規主
    體於同一年度,違反同項次之裁罰,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
    計之。
    前點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項次 3至47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違規
    主體於同一許可證核准施工期限或保固期間內,違反同項次之裁罰,
    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第一項所定「同一年度」認定期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計算。

五、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第三點統一裁罰基準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