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道路挖掘管理,獎勵民眾檢舉違
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行為,以維護市
民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提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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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
簡稱新工處),但農路及堤外之防汛道路等非新工處維護管理者,得
由新工處為窗口,交由本府所屬管理機關執行裁罰及後續相關作業,
並得將獎金轉交新工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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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檢舉人,不包括本府或受委託所有從事道路稽查、巡查公
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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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點所稱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行
為,指符合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
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所載違反
事件者。其檢舉事項及其獎金核發比例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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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眾發現有前點所稱違反事件者,得以1999市民當家熱線或於新工處
所指定道路違規案件檢舉系統(下稱檢舉系統),敘明違規事實提出
檢舉,未敘明具體事實者,不予受理。
新工處應將受理之檢舉案件皆輸入檢舉系統內列管,檢舉人可上網查
詢處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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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聯絡地址及身分證統
一編號;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
位址有偽冒、虛報或不實者,新工處得受理其檢舉,但不予核發獎金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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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依本裁罰基準處以罰鍰確定者,檢舉人得領取
實收罰鍰百分之十至五十獎金,新工處並依所得稅法於給付時按獎金
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稅款;檢舉案件屬經新工處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
案件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仍以第一次裁罰之實收
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前項罰鍰因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受處分人尚未繳納罰
鍰,暫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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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舉人須負舉證責任,檢舉案件經查證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工處於
資訊系統輸入辦理情形後結案解除列管,民眾不得再次檢舉同一案件
,但提供新事證者不在此限。
(一)非附表所提各類違規事件者。
(二)檢舉人未於檢舉日之次日起三日內提供含有背景、路門牌名、日
期時間之人、物(例如:施工機具、施工車輛及牌照)、違規項
目正面照片,或其他足以舉證告發之違規具體事證。
(三)未於發現日次日起七日內提出檢舉者。
(四)非屬管線挖掘之道路鋪面維護整修等有利道路品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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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眾之檢舉案件,如本府或新工處已先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
及違規事實者,不發給獎金。但調查中案件,如因檢舉人提出更具體
違規事證而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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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舉人所提供事證,經證實為偽造、變造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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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
二人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者,其獎金由所提事證較為明確者
具領;所提事證情形相同者,其獎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無法分辨
者,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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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檢舉人應於新工處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申領檢舉獎金
手續,逾期未申領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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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新工處核發檢舉獎金,以每季辦理一次為原則,並逐案列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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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獎金,由臺北市道路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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