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
  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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