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接受民間捐獻公園涼亭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民間捐獻公園涼亭,依臺北市公
    園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接受民間捐獻公園涼硬之基準如左:
  (一)公園面積在一、五00平方公尺至二0、000平方公尺者,得
        設置一個涼亭。
  (二)公園面積超過二0、000平方公尺者,就其每滿一0、000
        平方公尺部分,得增設一個涼亭。

三、捐獻之涼亭,以可供植物攀爬生長為原則,並應檢具公園涼硬設計圖
    說及設計位置圖(平面圖),向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
    下簡稱公園處)提出之,經公園處送本府工務局審核通過,並報本府
    核定後接受捐獻。
    前項設計圖說包括左列事項:
  (一)公園型態與涼硬之設計理念。
  (二)設計圖樣:包括平面、立面、剖面、配筋及其他各詳圖。
  (三)捐獻者之名牌:包括位置、型式、建材等,但其長度不得超過五
        十公分,寬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四、捐獻公園涼亭之面積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由公園處代為申請建
    築執照,但其涼亭施工應由捐獻人為之,並負責施工範圍之安全。

五、捐獻人興建公園涼硬,應依約定之設計圖樣及設計位置為之,其未依
    照約定施工者,公園處得通知限期改善,如逾期不改善,公園處得予
    拆除並回復狀。
    前項拆除及回復原狀之費用,應由捐獻人負擔,捐獻人不得異議。

六、捐獻之公園涼亭,竣工後登記權屬臺北市有,並供公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