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本自治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出入通路: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且非屬防火巷或防火間隔並提
    供建築物使用為出入之通路。但建築基地以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且興
    建之總樓地面積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者,其寬度得減為二公尺。
二、共同壁:指相鄰二宗建築基地各別所有之建築物,所共同使用以地界
    中心線上構築之牆、柱及樑之構造物。
三、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
    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