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65
人,瀏覽人次:
82419320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森林火警發生時,除消防機構應即前往救火外,當地警察機關及區公所並 應視情況需要,發動附近各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及民眾協力撲滅。 警察機關及建設局應互相通報森林火警情況,必要時並得設立指揮中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