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森林火警發生時,除消防機構應即前往救火外,當地警察機關及區公所並
應視情況需要,發動附近各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及民眾協力撲滅。
警察機關及建設局應互相通報森林火警情況,必要時並得設立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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