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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建設局發現濫墾公有林地時,應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區公所勘查屬實後 ,由警察機關移送法辦。 前項濫墾林地,建設局應予收回,計劃復舊造林,如有損害,並應請求賠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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