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建設局應於林區內適當地點設置防火瞭望臺,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森林氣
象站。
前項防火瞭望臺應構成監視三角網。並在臺內設置通訊及觀測儀器圖表等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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