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警察局、區公所、其他機關團體或人民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報 請本府核發獎狀,獎金、或敘獎: 一、平日宣傳得法,防範週密,轄區內無森林火災發生者。 二、防救災害措施迅速適宜,使損害減至最低程度者。 三、對水土保持績效良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