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建設局、警察局、區公所、其他機關團體或人民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報
請本府核發獎狀,獎金、或敘獎:
一、平日宣傳得法,防範週密,轄區內無森林火災發生者。
二、防救災害措施迅速適宜,使損害減至最低程度者。
三、對水土保持績效良好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